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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閱讀下述訂房規則,同意後再進行購買,購買後視同意訂房規則所有內容。 ※商品規格: 住宿:春聚會館雙人房住宿一晚 早餐:自助式中西式早餐二客 晚餐:照利風味餐二客 設施:露天SPA水療券二張 贈品:「加第一人1000元,第二人免費」(升等四人房,含主商品所有內容,風味晚餐為四人一式) *本行程內容與贈品需連續使用,未使用部份恕無法退費。 ※使用規定: 非優惠期間,須依各場所時價補足差額,且不提供受季節限制之贈品及行程;商品優惠期間若已超過優惠期限,可洽旅行社補其差價,或 轉優惠期間內之同價位其他行程。 1.優惠期間:即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之平日,皆享有本專案優惠。 2.不適用日:春吶期間(2008年4月4日~2008年4月6日)。 3.平日定義:週日~週五。 4.假日定義:週六或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期(及其前夕與彈性休假規定之假日)入住使用「每房須加收1000元房差」(嘉士得旅遊預收)。 5.加人費用:加第一人1000元,第二人免費。(限加二人,升等四人房,含主商品所有內容,風味晚餐為四人一式。) 6.幼兒定義:110公分以下,不佔床2名免費(不含商品內容)。 7.兒童定義:110公分以上,視同大人加價使用(同第4點)。 8.接送服務:無。 9.附著說明:飯店不可攜帶寵物。 ※訂房規則: 第 一 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國內訂房係指:甲方透過乙方之訂房中心代為洽訂國內飯店、民宿或渡假村住宿。 第 二 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住宿、及相關票卷,詳如附件。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者,其記載無效。 第 三 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四 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 五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之規定)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取消訂房,但應繳交作業費用及訂金損失,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商品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商品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商品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商品費用百分之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 六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 但雙方於知悉訂房作業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 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 七 條:(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提出訂房需求並完成訂房作業後,不得要求乙方退卷。但乙方因甲方取消訂房,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 八 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代訂的飯店旅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票卷、住宿或餐食等履行時,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 第 九 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 十 條:(天候因素) 住房當日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 (以氣象局發布或飯店所在地縣市政府頒布狀況為判定準則)以致無法順利住房,甲方可依訂房規定向乙方更改住房日期, 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訂房取消、延期之異動費用。但甲方不得以天候因素、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作為退貨的原因, 若甲方向乙方申請退券,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旅遊商品費用百分之十給付乙方。 *本約定為使用者及訂房中心雙方之協議, 目的為雙方之規範、保障,不視為國旅訂型化契約。 |